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怎么样加强抽检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1、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建立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开展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第二章 执法机构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依法依规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第九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与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第十一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规范文明、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第三章 执法范围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第十三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拟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方式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怎么样加强抽检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2、怎么样加强抽检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多少分及格

4、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多少分及格

一、报考条件 男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高

1、60米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下(以报名起始日为准),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有违法犯罪史或尚未解除处分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 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毕业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2张。 (2)笔试:采取100分制,笔试成绩占考生综合成绩的60%,考试内容为事业单位招聘基础知识(50分)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50分)。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总分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不超过计划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如笔试分数相同,以客观题得分高者优先)。面试成绩占考生综合成绩的40%。 (4)聘用: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综合成绩相同时取笔试成绩高者入围),依次确定体检人员,如有体检不合格者依成绩递补。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