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能会进入哪些误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如何写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能会进入哪些误区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能会进入哪些误区

想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前准备1些证据和证明,需要提出仲裁请求,那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面临哪些误区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1些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能会进入哪些误区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提醒劳动者要避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4种误区:

1、只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就行正确做法:围绕劳动关系准确表述“事实与理由”部分要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先要写1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以下简称仲裁申请书)。有的劳动者认为,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部分越简明越好,等到正式开庭时再详细说清楚也不迟。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仲裁员接触劳动争议案件的第1手材料,而且整个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都是围绕仲裁申请书展开的,因此,“第1印象”很重要。因受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习惯所限,劳动者往往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写仲裁申请书时大多为流水账式记述。按照以往经验来看,仲裁申请书不仅需要说清基本事实,还应把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交代清楚。具体而言,仲裁申请书1般包括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部分。其中,重点是“事实与理由”部分,该部分1般围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展开,包括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为什么单位提供什么工种或岗位的劳动,接受什么单位的管理,由什么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什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同时,“事实与理由”部分又需为各项仲裁请求的成立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2、仲裁请求可以随意变更正确做法:尽量1并提出全部仲裁请求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随意变更仲裁请求。比如,有的劳动者在递交仲裁申请书时只提了1项仲裁请求,在依法开庭审理结束后,又觉得自己提少了,还应增加两项仲裁请求,随及又向仲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有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只提了两项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进入1审诉讼阶段后,又临时增加了1项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超出规定期限的,则可能视为新的争议不被审理;新增加的仲裁请求,未依法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诉求与原诉求具有可分性,则可能不被审理或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临时增加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可要求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计算答辩和举证期限,如此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时间是劳动维权过程中最昂贵的1项成本,因为它不可再生。因此,劳动者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请求变来变去、随意增加变更的情形,建议在综合评判争议事实的基础上1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基于劳动仲裁或诉讼策略考虑的除外)。”

3、调查和举证全交给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正确做法:要做必要的诉前调查取证实践中发现,劳动者大多证据意识不强,不清楚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以及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诉前的调查取证是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准备环节,非常重要。首先,未进入法律程序前,劳资纠纷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等渠道进行解决,这个过程是最佳的收集证据时期;其次,劳动者在专业机构或者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取证的效率、证据的效力和被采信程度相对较高;再有,在通过诉前调查取证对争议事实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更易提出合法、明确、完整的仲裁请求,可少走弯路;最后,1般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要求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可到企业注册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4、用人单位说会研究补偿,让等1等正确做法:仲裁申请的时效范围是1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以开会研究或向上级报告为由,1次次拖延。发生劳动争议后,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和解是对的,但请注意协商或调解不能无限期地拖延,否则很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无法进入法律维权渠道。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大多是口头方式,很难有证据保留,如1旦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而又无法就“时效中断或中止”进行举证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可能会不予受理。所以,要把握好申请仲裁的时间。首先,劳动者要在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的同时,在1年的时效范围内预留出合理的仲裁申请准备时间;其次,劳动者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以免走弯路。依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延伸阅读:如何区别劳动工伤和人身损害呢劳动工伤纠纷索赔问题劳动工伤赔偿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如何写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如何写

劳动争议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下面大家就跟小编1起来看看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如何写吧。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劳动争议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争 执。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纠纷作出判断和处理的1种保护自我权利的方式。其所作出的仲裁决定具有独立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1方不自觉履行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另1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它的效力较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要强得多。 2.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诉人;

3、申诉内容;

4、承办人处理意见等。 制作要求参见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中的“说明”。3.格式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姓名性 别 民 族 申 诉 单位职 务年 龄 人住址或 地 址电 话被诉人申 诉 内 容承 办 人 处 理 意 见备注说明:

1、本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条的规定制定的。

2、本登记表是为了准确记录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诉书进行审查而供申诉人填写使用的。

3、凡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须填写申诉登记表,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如果申诉人是口头提出的或者书面提出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向申诉人提供统1格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给予指导,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承办人初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申诉,承办人仍应允许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4、通过对劳动争议申诉登记表和申诉书的初步审查,对于那些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且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并将处理结果在“备注”栏中予以记载,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5、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1栏应填写本人的姓名,“单位”1栏应填写本人的工作单位,“住址或地址”1栏应填写本人的住址。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1栏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单位”1栏应填写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1栏应填写本单位的地址。

6、“申诉内容”1栏应填写案由概况。

7、“承办人处理意见”应将对申诉书的初步审查结果简明扼要地予以记载。例如:“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或“该争议不符合受理案件,建议当事人不再申诉。”

8、“备注”1栏可将该案必须记载而其他栏目又不适合填写的内容填入。例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坚持申诉,可在此栏中注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已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的话可以根据小编所提供的范本进行修改,如果大家在生活中还是不会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表的话,欢迎找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们帮助你们。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3、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4、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5、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1、应注意写好申诉书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2、应注意申诉期限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 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 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1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1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4、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1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1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知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争议类型:(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写1篇仲裁法的5000字论文。哪些方面?



6、写1篇仲裁法的5000字论文。哪些方面?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 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1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   关键词:仲裁法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 友好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1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1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1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1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1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1般将这1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 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1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1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 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1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1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1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1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1用语。可见,友好仲裁1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1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 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1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1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1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1般认为仲裁是1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2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1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 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 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1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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